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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迁出租赁场地,缴纳罚款和赔偿损失判缓刑

闸北法院对四某锅炉厂与被告人许某及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许某及第三人应从各自承租及使用的共和新路XXX号房屋及场地内迁出,并向原告四某锅炉厂支付房屋及场地使用费。判决后,许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许某仍继续将涉讼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居住和使用,并收取租金。四某锅炉厂向闸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闸北法院经多次向许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并发布公告,其仍拒不执行。闸北法院对涉讼房屋予以强制搬迁并对许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被告人许某亦未主动缴纳罚款。经查明,因许某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造成四某锅炉厂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许某在其暂住处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缴纳了罚款及拖欠四某锅炉厂的房租及场地使用费、相关经济损失等共计35万余元,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问题与四某锅炉厂达成了调解协议。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书证闸北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中院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闸北法院传票、公告、送达回证、执行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罚款决定书、二中院复议决定书,四某锅炉厂公函、经济损失情况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闸北法院执行款缴款通知、代管款收据、调解笔录、撤诉申请及被告人许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许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积极履行了相关执行义务,并就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问题与四某锅炉厂达成了调解,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闸刑初字第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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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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