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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协议离婚将财产归妻儿,拒绝还债构成犯罪

在审理沙某诉上海某有限公司、胡某、陈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诉讼保全民事裁定,查封某公司、胡某、陈某甲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至崇明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封了被告人陈某甲名下的坐落于崇明县某镇某花园某号某室房地产。

经调解,上述当事人达成了由某公司分期偿还沙某借款1,050,000元、以及胡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对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等内容的民事调解协议。沙某因某公司、胡某以及被告人陈某甲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遂向申请执行,予以立案受理向陈某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作出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胡某、被告人陈某甲银行存款1,144,045.50元、银行存款如有不足就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或者钱款等内容的执行措施民事裁定。当月30日,至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封了被告人陈某甲(共有人张某、陈某乙)名下的坐落于宝山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律师

同时,执行庭将上述民事裁定书送达给被告人陈某甲,并依法告知陈某甲:对该预售房采取了查封执行措施;如不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对上述其中一套住房予以评估拍卖。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前妻张某在执行庭承办人找他们谈话时,均同意将宝山区某路的房屋进行处理。

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其位于宝山区某路的预售房及某镇某花园的住房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采用与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方式,把上述两套房屋全部归为张某及其儿子所有,放弃对上述财产的分割权利。委托上海某拍卖行对陈某甲宝山区某路的住房进行拍卖,遭到张某的阻挠,致使拍卖中断,导致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无法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已经与沙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法院执行庭的建议意见,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法院谈话笔录,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格及离婚协议书,证人沙某的证言,法院公告、函和执行案件信访登记表,上海某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标的保留价确认书,关于张某的情况反映等材料,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解协议书,法院代管款收据和代管款处理通知,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无偿转让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某甲系坦白,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已经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12)崇刑初字第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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