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沈海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致同车人员虞某和陈某受伤。闸北区人民法院先后做出判决,判决王某赔偿虞某14万余元、赔偿陈某3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判决,虞某、陈某向闸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某将其名下位于阳曲路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于当日得房款34万元,得剩余房款且将剩余房款打入其儿子的银行账户。王某得房款后并未按期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闸北法院制发《执行通知》,并传唤王某到庭,王某均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提供不出具体还款方案。
闸北法院依法冻结王某养老金账户,并再次传唤王某到庭,并欲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王某家属主动缴纳2万元执行款,并与陈某、虞某签订了和解协议,但王某仍未按期依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闸北法院分别对王某处拘留十五天,要求王某履行法院判决,王某仍拒不履行。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传票、执行笔录、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簿、和解协议等书证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要求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律师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某处分自己房产后未将钱款支付债权人事出有因,其中有67万元用于归还儿子之前替其支付的欠款,差额部分未归还,也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向法院缴纳6万元用于履行部分执行义务;王某的身体状况不好,不宜长久关押。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虞某、陈某的证言笔录,书证闸北法院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执行笔录、传票、送达回证、拘留决定书、和解协议、移送报告、代管款收据,书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簿、银行业务凭证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可采纳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但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要求对王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闸刑初字第6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