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事判决书作出执行决定,要求被告人吴某偿还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执行法官向被告人吴某调查财产情况,其承诺愿意用自己在上海莲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分红以及其他收益偿还债务。后被告人吴某在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先后从上海莲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处领取分红及其它收益共计67000元挪作他用,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吴某退缴了全部执行款。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银行账户查询清单,相关执行笔录,证人潘某的证以及濯吉分配表、收条、付款凭单、转账单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
被告人吴某转移个人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积极退缴执行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