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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主领取保险赔款拒不赔偿,拒不执行构成犯罪

金山区人民法院对徐xx诉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人嵇某赔偿徐秋根损失38,945.2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嵇某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22,949.71元后将钱款转移,并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上述判决,致使徐秋根未能及时得到赔偿。

被告人嵇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嵇某的家属代为履行了全部款项。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2011)金民一(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及相关送达回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查勘报告书,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活期储蓄发生额明细,代管款收据,证人郑xx的证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嵇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嵇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嵇某的家属代为支付了全部执行款,被告人嵇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嵇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金刑初字第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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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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