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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售房判决后逃逸外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平某等人诉被告人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被告人张某为逃避日后执行,分别将其招商银行上海松江支行账户内的3,170,000元、10,000元予以转移、隐匿;将其所有的一房产出售并将所得房款予以隐匿。松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张某返还平某1,870,256元。松江法院向被告人张某发出执行令,责令被告人张某向平某支付上述钱款。期间,被告人张某逃逸至外地,并继续隐匿财产,致使上述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下列证据:民事判决书,执行令、送达回证,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房地产登记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执行裁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明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要求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某提出其没有隐藏、转移财产,其将317万元以及出售房屋取得的钱款,用于旅游、感谢他人、做功德等方面的辩解。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317万元系其丈夫赠与的,没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的主观恶意,被告人取款及卖房是在民事判决之前实施的,现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之后有巨额财产并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律师

受理平某等人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被告人张某分别将其招商银行上海松江支行账户内的3,170,000元、10,000元取现后予以转移、隐匿;被告人张某将其名下位于仓城出售给房某并将所得房款予以转移、隐匿。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张某返还平某1,870,256元。向被告人张某发出执行令,责令被告人张某向平某支付上述钱款。期间,被告人张某逃逸至外地,并继续隐匿财产,致使上述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关于被告人张某有无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经查,被告人张某在审理其与平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期间,为了达到日后逃避履行判决,将在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财产(318万元)取现予以转移并将其名下一房产转卖他人取得房款予以隐匿;在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其发出执行令,但张某既不主动至,也不自觉履行判决,却辩称其将上述巨额钱财在2年内全部用于旅游等主要开销,有违正常的生活支出,可见被告人张某既有拒不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亦有客观行为,故对被告人张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对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松刑初字第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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