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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执行款购买轿车未申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虹口区人民法院决被告人孙某赔偿上海海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在执行过程中逃避执行,以109,900元的价格购买别克牌SGM7168ATA型轿车1辆,且未向人民法院申报,故意隐藏财产,致使该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公诉机关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申请表、汽车抵押合同、相关证人证言、道路监控录像照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孙某定罪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辩称:其确无能力偿还债务,别克牌轿车因工作需要购买,当时首付29,000元,余款系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法分期支付。且该车因欠债而转让他人,由他人帮其支付余下贷款。被告人孙某在大连路四平路口处的农业银行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孙某与上海海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经营合同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已判决生效,上海海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律师

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移送函》,证实被告人孙某长期逃避履行义务、行踪不定的事实。

查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型汽车浙AG某某车辆信息》、《注册登记申请表》、《汽车抵押合同》、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孙某以109,900元的价格购买别克牌轿车1辆,牌号为浙AG某某。

公安局虹口分局查获的《机动车违章记录单》、证人倪某、张某的证言及倪提供的《佰安汽车服务中心工作单》,证实被告人孙某至其公司,委托该公司支付牌号为浙AG某某的别克牌轿车的违章罚款及代办验车,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查获的道路监控录像照片,证实被告人孙某多次驾驶牌号为浙AG某某的别克牌轿车出入上海道口。

6、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银行卡对帐单》,证实户名为孙某的银行卡支付按揭贷款直至某日。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牌号为浙AG某某的别克牌轿车在该小区停放车位为12区12号,登记车主为孙某,车位登记时间直至出具证明每月租金150元。

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孙某在大连路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

9、被告人孙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供认其未履行已生效的上述民事判决。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能互相印证并无矛盾,证据确凿、充分,予以采信。被告人孙某关于其所购车辆已转让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被告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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