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是一家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他在经营过程中和合作方发生了纠纷,不愿意将钱款支付给对方。合作方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赵先生的公司归还钱款,因赵先生曾在欠条上签署了担保条款,故而判决他承担担保责任。除此之外,还因为两件民间借贷案件,赵先生也被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让其归还欠款。判决后,赵先生并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对方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不久赵先生家里的房屋遇到拆迁,获得了数百万元的补偿款,虽然法院向赵先生的户籍地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赵先生也已经收到这些文书,但他并没有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生效判决。赵先生收到拆迁安置款后,将钱款挪作他用,并没有归还欠款,导致执行款无法执行到位。律师
赵先生并非没有履行能力,对于这笔拆迁安置款,赵先生并未向法院进行申报。而且为了避开执行,赵先生还玩起失踪,原地址拆迁后,他隐瞒自己的住所,并且变换了手机号码,法院的法官无法联系到他,也没有办法查到他的去向,导致三起案件都无法执行到位。赵先生在多次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没有到庭履行,还擅自变更联系方式,对自己的行踪予以隐瞒。赵先生分到的拆迁安置款足以履行债务,但他将这部分钱款挪作他用,并没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导致几个案件至今无法执行倒未。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先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现在该案已变成刑事案件,虽然警方还没有将赵先生抓获,赵先生称,当时并不知道不履行法院判决会构成拒执罪,虽然法院的判决需要支付,但由于还欠其他人的欠款,所以拿到拆迁款后,先去归还了其他人的欠款。当然目前他剩余的钱还可以归还法院判决的就金额。据此,沈洁律师认为赵先生应当尽快归还生效判决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