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昆山市金橄榄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曾某经营的上海云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责令云深公司偿付昆山市金橄榄纺织有限公司62万余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因云深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昆山市人民法院委托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云深公司发出执行令以及对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等,但云深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松江区人民法院向云深公司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该公司布料31卷、空调13台及财务室、总经理室、陈列室各1间。当晚,被告人曾某将总经理室的部分财物、布料及生产机器等财产转移至他处后逃逸,致使上述调解书及裁定无法执行,同时造成云深公司100余名员工罢工、围堵公司、上访等后果。律师
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取保候审,因未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被网上追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黄某、周某、周某、张某、陶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民事调解书,传票、送达回证,执行报告,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曾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能自愿认罪且向缴纳六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案六万元,发还昆山市金橄榄纺织有限公司。(2011)松刑初字第1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