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因向马某催讨民工工资未果后带人至某公司门口围堵,后与前来的马某的发包方罗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强行扣押倪某(罗某妻子)停在公司门口牌号为沪00000的福特蒙迪欧轿车。
后倪某向起诉,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人朱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返还倪某的福特蒙迪欧轿车,被害人倪某向申请执行后,被告人朱某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将该车转移至河南省某县销售给他人。被告人朱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倪某、罗某的证言,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移送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司法机关裁判活动的权威性,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2011)奉刑初字第1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