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a多次伙同张a(已被判刑)、并由张a指使宣a、戴男(均已被判刑)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偷渡人员欲偷渡到国外非法打工、非法居留的情况下,通过介绍客人、伪造送签材料、安排“走活”护照、代为送签、预约面签和订购机票、传授应对领事馆签证官员和边防检查、询问等手段骗取出境签证,组织他人偷渡至国外进行非法打工和居留。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被告人王a伙同张a、并由张a指使宣a等人为朱a伪造了上海B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员工的虚假身份。朱a骗取了美国签证。朱a持普通护照前往美国非法打工,逾期未归。
被告人王a伙同张a、并由张a指使宣a等人为蒋a伪造了B公司员工的虚假身份。蒋a骗取了美国签证。蒋a前往美国非法打工,逾期未归。
被告人王a伙同张a、并由张a指使宣a等人为杨a伪造了上海C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的虚假身份。杨a骗取了美国签证。杨a前往美国非法打工,逾期未归。
被告人王a伙同张a、并由张a指使宣a等人为高a伪造了B公司员工的虚假身份。高a骗取了美国签证。高a持普通护照前往美国非法打工,逾期未归。被告人王a伙同张a等人从中收取了l0余万元。
被告人王a伙同张a、并由张a指使宣a等人为陈a伪造了B公司员工的虚假身份。陈a骗取了美国签证。前往美国非法打工,逾期未归。被告人王a伙同张a等人从中收取了l0余万元。
6、被告人王a伙同张a、并由张a指使宣a等人为朱b伪造了B公司员工的虚假身份。朱b骗取了美国签证。朱b持普通护照前往美国非法打工,逾期未归。被告人王a伙同张a等人从中收取了10余万元。律师
被告人王a伙同张a、并由张a指使宣a、戴男等人为许a伪造了上海D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副总经理的虚假身份。许a骗取了韩国签证。许a持普通护照前往韩国非法打工,逾期至回国。被告人王a伙同张a等人从中收取了2万余元。
被告人王a伙同张a、并由张a指使宣a、戴男等人为胡a伪造了D公司销售主管的虚假身份。胡a骗取了韩国签证。前往韩国非法打工,逾期未归。被告人王a伙同张a等人从中收取了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a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张a、宣a、陈b、戴男的供述,各偷渡人员申请签证材料、出入境记录及美国驻沪总领事馆出具的照会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a多次伙同他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组织8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共计3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a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王a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a非本案主犯,应该被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a与被告人张a共同预谋,并且负责介绍客源、签订合同、收取报酬、负责偷渡实施等,其作用与张a基本相当,应认定为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a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闵刑初字第3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