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组织四人偷渡意大利,组织偷越国边境判三年

被告人郭某受他人指使,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郭某带领偷渡人员郑某、庄某、庄某、钟某(另行处理),搭乘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下称东航)MU726航班由中国香港飞往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同日转乘东航MU787航班由浦东国际机场飞往意大利罗马。途中,郭将伪造的他国护照交给郑某等4名偷渡人员,并协助4人使用上述伪造的护照偷渡至意大利至今未归。

郭某在香港银都酒店与偷渡人员陈某、林某、黄某、高某(另行处理)会合,并针对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陈某等人进行培训。郭某带领上述4名偷渡人员搭乘东航MU726航班由香港飞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同日转乘东航MU787航班由浦东国际机场飞往意大利罗马。途中,郭将4本伪造的某国护照及1张写有该护照上姓名、出生日期等应对意大利移民官员提问内容的纸条交给陈某。飞抵罗马后,黄某、高某使用上述护照偷渡至意大利至今未归,陈某、林某持上述护照入境时被意方查获。律师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出示了陈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的护照、调取的出入境记录、宾馆住宿登记信息、航班乘客信息等物证、书证、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郭某系从犯,还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郭某认为自己仅实施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2012年5月25日郭某带领郑某等4人偷渡的证据不足,郭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郭某在香港与偷渡人员陈某、林某、黄某、高某(另行处理)会合。次日,郭某带领上述4名偷渡人员搭乘东航MU726航班由香港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转乘东航MU787航班飞往意大利罗马。途中,郭将4本伪造的某国护照及1张写有该护照上姓名、出生日期等应对意大利移民官员提问内容的纸条交给陈某。飞抵罗马后,黄某、高某使用上述护照偷渡至意大利至今未归,陈某、林某持上述护照入境时被意方查获。

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2012年5月25日郭某带领4名偷渡人员入境意大利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此节事实系郭某到案后主动供认,并得到《出入境记录》、《航班乘客信息》的印证,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工作情况证实上述人员非法滞留境外,故可以认定此节事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故不予采纳。

对于郭某提出自己仅实施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辩护人提出郭某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郭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偷渡犯罪,仍带领并向偷渡人员提供伪造的护照,为应对海关检查对偷渡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

被告人郭某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郭某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及驱逐出境。(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43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