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组织蒋叶琴、李真平、宗晓伟、余梵偷渡至美国打工。其间,何在代为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时,将上述偷渡人员分别假冒为常州丰厚服装公司、天津佰尚制衣公司、常州机械施工公司、上海茂震实业公司等单位高管,并培训他们如何应对美国驻华领事馆签证官的问题。在取得签证后,何某还为偷渡人员订购了赴美机票。何某在陪同上述人员欲搭乘上海东方航空公司的MU583航班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赴美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何某;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偷渡人员蒋叶琴、李真平、宗晓伟等人的证言,出示了美国签证申请表、护照、登机牌等书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被告人愿意预缴罚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偷渡人员李真平、蒋叶琴(系夫妻关系)的证言证明,2010年蒋叶琴想去美国打工,由何帮忙办理赴美签证。何某让他们先到韩国去旅行了一次,并让他们夫妻一起办理签证。何某让李真平冒充常州机械施工公司员工、蒋叶琴冒充常州丰厚服装有限公司员工,并帮他们填写了美国签证申请表。何某叮嘱他们在面签时回答是去美国旅游。何某帮他们预约了面签时间,还代为领取了签证。他们和何某谈好等签证办出来后给何5万元好处费。律师
李真平、蒋叶琴分别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何某。
其他证言略。
公安机关查获了一张由何某亲笔书写的字条,经何某确认,该字条上的内容是其写给偷渡人员用以应对签证官提问的。
被告人何某供述,蒋叶琴想去美国打工,答应如果他能将蒋叶琴偷渡至美国,给他1,000美元好处费。他先安排蒋到韩国旅游了一次,并让她和男友李真平结婚,一起申请美国签证,这样成功率会高些。并让他们分别冒用常州丰厚服装有限公司、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员工身份申请签证。宗晓伟没有工作,所以他建议宗冒用佰尚制衣有限公司员工身份申请签证。为办出余梵的签证,他买了一本假的上海茂震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还印了几张公司名片,上面余梵的职务是法人代表。签证前他还安排余梵到日本旅游了一次。如果余梵偷渡成功,他可以得到2,000美元好处费。上述人员去面签前他分别对他们进行了培训,主要是告诉他们如何回答签证官的问题,避免露出破绽。这些人的签证申请表都是他填写的。
被告人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鉴于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2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