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招募越南籍人员李甲、杜某至中国务工,并向上述人员各收取1,000万越南盾(折合3,000余元)的介绍费,组织上述人员持骗领的旅游签证入境后至青浦区某木业有限公司务工,并为上述人员安排食宿、工作及联系制作伪造的中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掩饰身份。之后,阮某明知多名越南籍人员系偷渡入境,仍帮助其接送部分偷渡人员至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协助安排工作,并伪造的中国居民身份证。阮丙被公安人员抓获。
检察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并提供李甲、杜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钟某、童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签证申请表、邀请函、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阮丙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告人阮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阮某辩称,其向偷渡人员所收取的1,000万越南盾并非介绍费,而是办理签证、交通和伙食等日常费用。
被告人阮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阮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六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阮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处驱逐出境。扣押在案的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