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女,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人,大学文化,无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王某为达到多次往返澳门、香港工作的目的,冒用上海乾瑞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以赴港、澳商务活动的名义,委托尤某(另案处理)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用往来港澳通行证,骗领赴港澳商务签注,并利用该签注偷越我国边境170余次。被告人王某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入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某的证言,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派遣函、出入境管理局同意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表、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表,档案材料,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