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女,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澳门泰好运餐厅员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偷越国(边)境罪,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为达到多次往返澳门工作的目的,自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间,冒用上海乾瑞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以赴港、澳商务活动的名义,委托尤家明(另案处理)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用往来港澳通行证,骗领赴港澳商务签注,并利用该签注偷越我国边境190余次。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某的证言,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申请港澳商务签注预约信息表、派遣书、出入境管理局同意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表、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处罚。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