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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和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界限:

(1)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本罪表现为积极鼓动、拉拢、策划、诱使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接受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请求、领导、策划、指挥偷渡的具体事宜,如确定偷渡的时间、线路、方式等。

(2)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同。本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的故意是组织偷越的故意。实际上,运送的主要特征在于该种行为带有“护送”的色彩。律师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客观方面不能具有召集多人偷渡性质的行为。虽然在共同偷越人员之间,也可能互相联系,但这种联系主要体现为互相打探他人的意图,或者是为了结伴同行。内部之间往往是比较平等的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关系。但是,在共同偷越人之中,如果有人明显处于组织、指挥者的地位,在共同偷越活动中起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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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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