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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菲佣签证材料六次,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五年

起诉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一案,被告人许某将利拉斯·韦拉妞瓦(英文名:VILLANUEVALEILASUELO,女,1974年1月15日生,菲律宾籍)介绍给他人从事非法家政服务工作,先后6次通过伪造签证申请材料等手段,以上海美力嘉工贸有限公司副总裁身份为利拉斯•韦拉妞瓦申请外国人就业证及就业类外国人居留许可后进行有偿转让,每次收取费用3,000元至10,000元。

被告人许某先后5次通过伪造签证申请材料的手段,以上海泛矿贸易有限公司质检经理身份为在他人家中从事非法家政服务工作的马瑞池(英文名:LARROZAMARICHI,女,1973年3月9日生,菲律宾籍)申请了外国人就业证及就业类外国人居留许可后进行有偿转让,每次收取费用3,000元至10,000元。

被告人许某先后4次通过伪造签证申请材料的手段,以青岛海隆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经理身份为在他人家中从事非法家政服务工作的翠妙(英文名:TRIMURTI,女,1984年4月16日生,印度尼西亚籍)申请了外国人就业证及就业类外国人居留许可后进行有偿转让,每次收取费用3,000元至10,000元。律师

被告人许某将玛玲(英文名:LUMPANGIMARILYNBANGNAN,女,1979年1月1日生,菲律宾籍)介绍给他人从事非法家政服务工作,通过伪造签证申请材料等手段,以上海颖思实业有限公司室内设计师的身份为玛玲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及就业类外国人居留许可后进行有偿转让,收取费用12,000元。

被告人许某通过伪造签证申请材料的手段,以霍达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外籍客服经理身份为在他人家中非法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艾娜(英文名:SEBIALEDNA,女,1977年12月10日生,菲律宾籍)申请了外国人就业证及就业类外国人居留许可后进行有偿转让,收取费用4,000元。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利拉斯•韦拉妞瓦、马瑞池、ONGYAWTHE(新加坡籍)、翠妙、玛玲、史靓、艾娜、TASANEESHI(泰国籍)、黄国军以及基斯丁(菲律宾籍)、RACAZAMARIETAPORTES(菲律宾籍)、赵川等人的证言,涉案人员的居留许可申请材料及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有偿转让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许某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许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被告人许某的违法所得。

上诉人许某提出,其不存在有伪造和出售签证材料的行为,原判对其定性不当,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许某仅提供了五人次的虚假签证材料,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减轻处罚。

上诉人许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有偿转让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并鉴于许某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属情节严重。上诉人许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转让以非正当手段取得的出入境证件的事实有相关的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其到案后对这一事实亦供认不讳,故应予认定。上诉人许某为五人次提供了十余份通过非正当手法取得的出入境证件,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属于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191号 2013)闵刑初字第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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