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黄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廖某、黄某通过借用上海如鑫服饰有限公司的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证,采用提供虚假的派遣函、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综合保险缴费单等材料的方式,分别为王祝莉、吕征宇、王浩(均另案处理)申领了港澳商务签注并出售牟利,共收取现金10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王祝莉、王浩、未良如的证言、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表、派遣函、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综合保险缴费单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廖某、黄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某、黄某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出入境证件3份,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应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只从黄某处获得了小额财物。被告人黄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黄某系本案的从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廖某、黄某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间通过借用上海如鑫服饰有限公司的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证,采用提供虚假的派遣函、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综合保险缴费单等材料的方式,分别为王祝莉、吕征宇、王浩(均另案处理)申领了港澳商务签注并出售牟利,非法获利10万余元。律师
证人王浩的证言证明:我通过澳门赌场一个绰号叫“青青”的朋友介绍,知道可以找上海籍女子黄某为我办理赴澳门商务签注。黄称办理商务签注的价格为4.5万元,需要我提供照片和身份证。我根据黄某的要求将我的身份证原件寄到她指定的地址,大概过了一个星期,黄某通知我带好4.5万元现金和照片以及我在南京办理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到出入境管理局和她碰头。并要求我按事先约定的向其支付了4.5万元。大概过了15天后,我收到了黄某寄给我的港澳通行证和赴澳门商务签注。我一共办了两次商务签注。
证人王祝莉的证言证明:我通过澳门赌场的一个女性朋友介绍,知道可以找上海女子黄某为我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她和我说办理商务签注的价格为4.5万元。黄某通知我先带2.5万元现金和照片以及我在湖北办理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到上海出入境管理局和她碰头。材料递交完以后,我把回执单拿给黄某看,黄某向我要了受理回执,按事先约定的向其支付了2.5万元。大概过了10天左右,我就收到了黄某寄给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赴港澳的商务签注。我通过这种方式一共办理了四次商务签注,第一次付了2.5万元,第二次没有付,第三次和第四次各付了1万。
证人未良如(系上海如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廖某的妹夫)的证言证明:如鑫公司共有十几名员工,但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过港澳商务签注的备案登记,也从来没有为员工缴纳过社会保险。如鑫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平时都放在房间里的,廖某案发后我妻子称,她的哥哥廖某曾经向她借用过这些材料。
相关的《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证实了办理涉案证件的必要流程和应当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临时居住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情况》或《综合保险缴费单》等。
松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上海如鑫服饰有限公司办理社保登记开户以及王祝莉、吕征宇、王浩的社保费缴纳情况。
6、被告人廖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对其借用上海如鑫服饰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并曾替并非为如鑫公司员工的涉案人员缴纳社保费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始终辩称对申请材料中伪造的社保证明材料并不知情。
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对其通过廖某以上海如鑫服饰有限公司名义为王浩、王祝莉、吕征宇申请港澳商务签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相关的申办记录,证实了王浩、王祝莉、吕征宇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的情况。
9、相关的案发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以及两名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被告人廖某、黄某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出入境证件3份,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系共同犯罪且不宜区分主、从犯。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到案后尚能供述作案事实,酌情可从轻处罚,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廖某、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以及《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