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a,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先后通过他人为余a所持号码为G1362903刘a所持号码为Gl446492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办理赴澳大利亚签证,并总计收取余a184,000元、刘a162,000元。经澳大利亚驻上海总领事馆证实,上述签证均系伪造。被告人徐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的证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欠条,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确认被告人徐a的行为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且属犯罪未遂并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公诉人更改为被告人徐a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徐a辩解称其收取余a的钱款共计12万元;收取刘a162,000元中的32,000元系借款。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徐a收取余a的钱款仅为12万元;收取刘a钱款中的32,000元系借款,且在事后已由徐a父亲代为归还1万元。徐a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归案前已由徐a父亲代为归还刘a1万元并在到案后已退出全部款项,请求对徐a从宽处罚。律师
被告人徐a先后通过他人为余a所持号码为G1362903刘a所持号码为Gl446492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办理赴澳大利亚签证,并总计收取余a120,000元、刘a162,000元。经澳大利亚驻上海总领事馆证实,上述签证均系伪造。
证人余a、刘a的证言证实,余、刘二人为办理赴澳大利亚工作签证,分别向被告人徐a支付184,000元和l62,000元。澳大利亚驻上海总领事馆出具的证明证实,余a和刘a护照上的澳大利亚签证均系伪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余a曾于2005年5月至10月总计向徐a汇款54,000元,刘a曾于2005年4月至7月总计向被告人徐a汇款l62,000元。相关的《欠条》证实,徐a于2005年7月31日承认向刘a“借款”72,000元。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a到案的经过。6、相关的收条及代保管款收据证实,2005年8月徐a父亲已代为归还刘a1万元;2012年12月6日徐a退出款项272,000元。被告人徐a的供述。
被告人徐a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出入境证件2份,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案发后,被告人徐a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a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a系犯罪未遂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被告人徐a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徐收取余a的钱款仅为12万元,收取刘a钱款中的32,000元系借款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依据现有证人余a、刘a的证言及相关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并结合被告人徐a到案后的全部供述,认定徐a从余a处收取钱款184,000元及从刘a处收取的钱款中计32,000元系借款的证据尚不充分,故对被告人徐a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徐从余a处仅收取12万元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从刘a处收取的钱款中计32,000元系借款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被告人徐a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闵刑初字第20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