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a、陈a、卢a在明知钱a(冒名楼a,另案处理)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取得赴韩签证的情况下,仍通过张a(另案处理)为以楼a身份办理的G475544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办理了韩国签证,并收取钱a28,000元。钱a在虹桥国际机场持上述护照出境时被边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陈a、卢a、秦a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a、陈a、卢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a、陈b、戴a、宣a、文a、钱a、张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大韩民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函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虹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扣押物品清单,杨浦区档案馆出具的证明、虹口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证明、虹口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秦a、陈a、卢a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秦a、陈a、卢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卢系初犯且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a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陈a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卢a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闵刑初字第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