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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名义骗取外国人就业签证,构成共犯

被告人吴某、陈某、吴某分别作为上海鲍曼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上海新而艺演出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员工,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共同商议,为欲在中国延长居留时间,但又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取得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局居留许可(就业)签证的外国人办理就业签证。

被告人吴某制定收费标准,指使被告人陈某、吴某具体负责以公司名义招揽客户、利用公司资源制作申请签证材料、以公司名义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并出售,并指定公司专人负责记账、保管出售收入,还确定了奖励提成标准。被告人吴某指使被告人陈某、吴某采用伪造14份上海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许可公文、相关虚假演出合同等手段,以上海鲍曼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上海新而艺演出经纪有限公司聘请外籍演员演出为名,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骗取外籍人员的居留许可(就业)签证,并以3,000元至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外籍人员。具体分述如下:律师

菲律宾人皮为在上海波爱姆餐饮有限公司工作,需要办理六个月的居留许可(就业),先后三次通过公司经理韩宏昌找到上海新而艺演出经纪有限公司办理签证。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吴某、陈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居留许可(就业)签证3本,以15,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韩宏昌。

菲律宾人奥,爱、维,为在浦东新区芳甸路美丽时光酒吧工作,需要办理六个月的居留许可(就业)签证,由该酒吧经理毛文君先后四次通过菲律宾人丽找到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陈某、吴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四次骗取居留许可(就业)签证12本,以70,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毛文君。

菲律宾人瑞、爱、宝为在浦东新区红枫路326号知信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工作,需要办理六个月的居留许可(就业)签证,后由该酒吧老板章某找到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指使被告人陈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了居留许可(就业)签证3本,后以4,800元的价格向上述菲律宾人出售了其中一本签证,另外两本签证因菲律宾人未能付款而留置在上海鲍曼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内,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吴某、陈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居留许可(就业)签证4本,以22,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刚果籍人范。以12,000余元的价格,先后出售居留许可(就业)签证2本给加纳籍人艾。被告人以6,000余元的价格,出售居留许可(就业)签证1本给菲律宾籍人卡。被告人以14,000余元的价格先后出售居留许可(就业)签证3本给法国籍人埃,被告人吴某参与其中两次出售行为(出售2本)。被告人以14,000余元的价格先后出售居留许可(就业)签证3本给菲律宾籍人卡。以15,000余元的价格先后出售居留许可(就业)签证3本给菲律宾籍人诺。以3,600元的价格出售居留许可(就业)签证1本给巴西籍人德。以4,800元的价格,出售居留许可(就业)签证1本给刚果籍人鲁。以7,000余元的价格,先后出售居留许可(就业)签证2本给在上海寒坊餐饮有限公司工作的美国籍人威、戴。先后以18,000余元的价格出售居留许可(就业)签证4本给在上海寒坊餐饮有限公司工作的美国籍人威、戴、希、哈。

民警在闵行区虹梅南路1776弄31号上海新而艺演出经纪公司内抓获被告人吴某,后被告人吴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吴某来公司配合民警调查。同日,被告人陈某、吴某接电话后分别主动至约定地点该公司、浦东新区上南路、浦东南路口地铁八号线出口处,后民警在上述地点分别将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某、陈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出入境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吴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四千元;被告人陈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吴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二千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上诉人吴某对部分犯罪事实不应承担共同责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三名被告人经事先共谋后,被告人陈某、吴某在被告人吴某指使下以公司名义招揽客户、利用公司资源制作申请签证材料、以公司名义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并出售,实施的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均未超出三人的共同故意,且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系主犯依法应对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故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对部分犯罪事实不应承担共同责任并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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