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陆某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日本人中某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骗取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后至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二份交与中某,并每次收取费用2,000元。
被告人陆某,经与王某(另行处理)商定,由陆某为欲在中国居留、但又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取得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局居留许可的巴基斯坦人某办理居留许可,费用为16,000元,通过其个人的银行账户收取10,000元。后陆某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某萨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骗取了外国人就业证,后至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陆某与王某在某路、某路处的某门口碰面,陆某将一本粘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护照交与王某后,被民警抓获,后陆某主动交代了出售居留许可并收取钱款的事实。律师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应予刑事处罚。陆某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中某、某萨、王某、张某、某玮的证言,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就业证、劳动合同、护照、居留许可、申请材料、外国人办证详细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捺印指纹前科检验通知单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陆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陆某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亦不表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陆某系自首,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要求对陆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系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宣告缓刑;同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黄浦刑初字第13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