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戴男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戴男通过以英国x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x进口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等公司的名义,制作虚假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申请书》等证明材料,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居留许可签证的方式,为外籍人员办理居留许可签证,并以4,000-7,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具体如下:
被告人戴男以4,500元的价格,向新加坡籍人员QxG出售l年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签证。被告人戴男以4,000元的价格,向印度尼西亚籍人员TxI出售l年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签证。被告人戴男以4,000元的价格,向新加坡籍人员ExN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居留许可》签证。被告人戴男分别以3,000元的价格,先后二次向新加坡籍人员QxS出售1年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居留许可》签证。被告人戴男以4,000元向日本籍人员长a出售1年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签证。被告人戴男以7,000元的价格,向菲律宾籍人员0xN出售l年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签证。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QxG、PxN、ExN、QxS、长a、OxN、SxN的证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供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申请书》、《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等书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四处、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戴男向他人出售居留许可签证,共计7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戴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男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外国人就业证等物予以没收。(2011)闵刑初字第1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