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尤某先后三次通过借用上海常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上海某公司的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证,采用提供虚假的劳动手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的方式,分别为谢伟峰、张靓、王维娜申领了港澳商务签注并出售牟利,共收取8000元等财物。被告人尤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靓、王维娜、谢伟峰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某公司、上海常某公司的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证,张靓、谢伟峰的港澳地区申请表、派遣书、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证明,王维娜的港澳地区申请表、派遣书等书证;嘉定、金山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虹口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四处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尤某通过借用有关公司的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证,采用提供虚假的劳动手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的方式,为他人申领港澳商务签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尤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尤某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被告人尤某违法所得八千元予以追缴。(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