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20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为出入境证件,本罪的出入境证件应该是国家出入境管理机关发放的真实、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与本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而提供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以出售的方式提供。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即出卖,对价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物。出卖的必须真实的、合法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至于该真实的证件是否超过有效期,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律师
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仍然实施出售行为的一种心理态度,是否实施了出售入境证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无偿转让,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的提供给他人的,而不是出售的,则不能构成此罪。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转让出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外国人转让出入境证件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32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1)5份以上;(2)违法所得30万以上;(3)其他。
(公通字【2002】30号)立为重大案件:(1)5-19本;(2)为违法犯罪分子出售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其他。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20本以上的;(2)20万以上的;(3)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