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分别伙同被告人甘某多人(另案处理)组织他人至血液中心卖血,从中牟取不法利益。其中,吕某参与组织八人次,甘某参与组织三人次,其他参与人参与组织三人次。
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并查获献血证11本、簿册3本。吕某非法组织卖血获利1,000元、其他人获利300元。
检察院以非法组织卖血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孙某、魏某、郑某、李某、农某、宗某、苏某、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血液中心的献血记录、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二)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三)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五)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被告人吕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吕某在非法组织卖血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吕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社会危害性,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