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张Q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事先联系庄行镇张塘村、新叶村和渔沥村获取献血名额,指使张W、陈甲、候某、陈某乙招募献血人员,指使何某、赵B分别负责安排献血车辆进行接送及现场管理献血人员。
程某通过“老陈”组织安排部分献血人员,陈某乙另指使宋W招募献血人员。后上述共同组织安排60余人至庄行镇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献血。
九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曹金强、冯剑、高伟、何海岗、叶东文、潘晓亮、冉亮、周惠龙、花强、李国昌、张满堂、高建高、武化提、张锋、马萍芳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采血信息一览表及献血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假释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张Q、张W、何某、候某、赵B、程某、陈甲、陈某乙、宋W为谋取利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在共同犯罪中,张Q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W、何某、候某、赵B、程某、陈甲、陈某乙、宋W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张Q、张W、赵B、宋W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张Q、张W、何某、候某、赵B、程某、陈甲、陈某乙、宋W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张Q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张W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何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赵B、宋W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程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候某、陈甲、陈某乙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