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事先联系金汇社保中心、东星村、上海富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三家单位获取献血名额,并通过杨某甲在江苏昆山市以义务献血为名组织卢某、张某丁、仲某等18名献血人员至金汇镇金汇中街金汇电影院处进行卖血活动,从中获利。
顾某、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李某甲、赵某、庄某、李某乙、钱某、张某乙、仲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丙、王某、张某丁、卢某、杨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笔录及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顾某、杨某甲为谋取利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顾某、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顾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杨某甲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随案移送无偿献血证六本、二千一百元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