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伙同许某、何某(均另案处理)组织杨某、史某、何某甲、姜某、方某等五人至血液中心卖血。韩某招募赖某、程某、孙某、宋某(另案处理)组织他人至血液中心卖血共计十四人次。其中,赖某参与组织五人次,程某参与组织四人次,孙某参与组织三人次。
上述在血液中心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非法组织卖血的事实。各在非法组织卖血过程中,每人次非法获利50元至100元。
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各供述及辨认笔录,血液中心采血记录及献血名单,短信、通话记录,证人宋某、许某、何某、贾某、武某、潘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马某、张某、朱某、刘某、胡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律师
韩某、赖某、程某、孙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处罚。韩某在共同非法组织卖血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全案承担刑事责任;赖某、程某、孙某在共同非法组织卖血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对参与犯罪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从轻处罚。
韩某、赖某、程某、孙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非法组织卖血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对各予以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众使用血液的安全和献血者的人身健康权利,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韩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赖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程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孙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韩某、赖某、程某、孙某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2014)长刑初字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