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闵行区浦江镇等地网吧张贴献血小广告,载明自己的手机号码作为联系方式,并许以报酬,以招募愿意卖血的人,后葛某找到了刘甲、张某、李某甲等人。
葛某获悉崇明县长兴镇有献血活动,遂收集了上述三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后伙同他人于10月28日晚组织刘甲、张某、李某甲等人乘坐大巴车至崇明县长兴镇文化馆,并于次日安排刘甲、张某、李某甲等人卖血,其中李某甲因献血名额问题未能卖血成功。葛某被警方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倪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李某甲、刘甲、杨某、陈某、张某、李某、陈某乙、刘乙、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警方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葛某非法组织三人以上人员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葛某有劣迹,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葛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崇刑初字第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