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分别伙同闫某、甘某以及他卫红(另案处理)组织他人至血液中心卖血,从中牟取不法利益。其中,吕某参与组织八人次,闫某参与组织三人次,甘某参与组织三人次。
公安机关将三名抓获归案,并查获献血证11本、簿册3本。另查明:吕某非法组织卖血获利1,000元、闫某获利50元、甘某获得200元。
吕某、闫某、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孙某、魏某、郑某、李某、农某、宗某、苏某、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血液中心的献血记录、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
吕某、闫某、甘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惩处。吕某在非法组织卖血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闫某、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律师
三名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吕某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意见,根据吕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社会危害性,不予采纳。三名辩护人提出对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吕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闫某、甘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吕某违法所得一千元、闫某违法所得二百元、甘某违法所得五十元追缴后予以没收;扣押的簿册三本及献血证十一本予以没收。(2014)长刑初字第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