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高某、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事先联系四团镇镇西村、向阳村、拾村村获取献血名额140余针(每针200CC),并纠集黄某、郑某、纵某、孙某、黄某等人组织王某、吴某、陈某、杨丙、方杰等40余名献血者至四团镇文化广场进行非法献血。
七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狄某、徐甲、方某甲、何某、徐某乙、杨某甲、韩某、杨乙、王某、吴某、陈某、杨丙、方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奉贤区四团镇拾拾村、向阳村、镇西村提供的团体无偿献血领导签章单及采血信息一览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陶某、高某、黄某、孙某、郑某、纵某、黄某为谋取利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陶某、高某、黄某、孙某、郑某、纵某、黄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不予采纳。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陶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高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孙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黄某、郑某、纵某、黄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