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3月起,在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并雇佣戚某驾驶牌号为皖的五菱牌面包车至宝山区某地区张贴招募广告并接送招募到的卖血人员至相关献血点。
何某、戚某带领卖血人员田某、汤某、张某、周某、孙某、杨某等人至某卫生院欲进行献血,被民警当场查获。何某、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何某、戚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汤某、张某、周某、孙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倪某、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团体无偿献血领导签账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何某、戚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何某、戚某结伙,违反国家有关义务献血的规定,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组织人员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处罚。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何某、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戚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何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戚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3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