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陈某甲、李某甲、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由陈某甲事先联系青村镇献血工作人员胡某甲获取该镇陶宅村的献血名额,并指使李某甲、马某组织陈某乙等10余人顶替陶宅村村民至青村镇姚家村农家会所内非法献血。
2014年1月21日22时许,陈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陈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陈某甲、李某甲、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甲、金某、陈某乙、陈丙、吴某、魏某、王某、李某乙、黄某、李丙、赵某、胡乙、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陈某甲、李某甲、马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甲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马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陈某甲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李某甲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马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