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许某、刘某、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由许某从他人处获取庄行镇汇安村献血名额并通过张贴广告的方式组织联系李某甲、岳某、李乙、张某等卖血人员,后指使刘某、廖某组织安排上述卖血人员至庄行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进行献血,从中非法获利约2000元。
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岳某、李乙、张某、姚某、杨某甲、杨某乙、张金华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献血广告、短信记录,采血信息一览表及献血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许某、刘某、廖某为谋取利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在共同犯罪中,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廖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许某、刘某、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许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刘某、廖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