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A,曾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犯罪被逮捕。
2014年2月25日,顾A、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由顾A事先联系金汇镇新强村获取献血名额,并指使周某联系卖血人员。后周某组织安排常金平、卞云、陈小兰等10余人至金汇镇影剧院进行非法献血。
顾A、周某为谋取利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顾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陈某、卞某、喻某、凌某、范某、李某、陆立新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案发经过,采血信息一览表及献血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顾某、周某为谋取利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辩护人提出顾某系犯罪中止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顾某在判决宣告以后,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顾某、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撤销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奉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中对顾某宣告缓刑的部分。
顾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前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周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四千八百五十元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