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P、王H、徐L、于C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由姜P事先联系海湾旅游区管委会获取献血名额,并指使王H负责寻找卖血人员,后由王H纠集徐L、于C等人组织安排金飞、房莉、陈刚、徐汇等7人冒名顶替上海自然美富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献血名额至南桥镇大寺路15号奉贤区血站进行非法献血。
王H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同案犯刘烨煊的供述,辨认笔录,短信记录,团体无偿献血领导签章单及采血信息一览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
姜P、王H、徐L、于C为谋取利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王H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姜P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姜P、王H、徐L、于C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姜P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王H、徐L、于C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随案移送赃款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5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