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4日,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受时某(已判刑)指使招募献血人员,后又通过联系孟WW等人(已判刑)组织安排熊某、万某、曹某、张二军等人至奉城镇永民村村委会进行献血。
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时某、赵永永、孟伟伟的供述,证人熊某、万某、曹某、张二军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采血信息一览表及献血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郑某为谋取利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郑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7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