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未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委托,采用招募、雇佣、纠集、利诱等手段,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血液安全非常重要,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规范血液管理制度,《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等,规定只有获得采血许可证的血站才可以办理采血,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开展采血业务。所谓采血指采集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由于采血是有管理制度的,故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血液管理制度。
除此之外,由于非法组织卖血还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危害公共卫生,非法组织卖血不考虑供血者的身体安慰和血液质量,一旦有问题的血液流向医疗机构,会对受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险。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血液,不包括血制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献血法》等法律的规定,没有经过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委托,擅自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在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发给献血证,单位可以发给补贴,有的单位无法完成献血指标或者无人献血,就会花钱雇佣单位之外的人顶替献血,就给雇佣献血的人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律师
此处的他人既指献血者,也指受血者。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表现为动员、联络、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和出谋划策的形式。犯罪的手段是多种的,采用招募、雇佣、利诱、诱骗等手段纠集和控制多人向血站等采血机构出卖血液。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把这种人称为“血头”、“血霸”、既可能是无业人员、农民、社会闲散人员,也可能是血站、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组织他人卖血是违反法律,如果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清除,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开脱的,不影响定罪,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指南。本罪犯罪目的上多为牟利,但是如果没有牟利也构成本罪。
一般来说有以下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组织卖血三次以上;组织卖血非法非法获利超过2000元以上的;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中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