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嘉定区非法行医。2012年2月,被告人朱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5000元,2012年8月7日刑满释放。
2014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接患者杨某电话后至嘉定区某镇某村某号出诊,在对杨某输液治疗后离开。后杨某因病情加重又电话联系朱某,朱某先后两次返回上述地点继续为杨某治疗,但杨某病情并未好转。当日15时许,朱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送杨某至嘉定区中心医院治疗。当日,被告人朱某被处警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华某、李某、杨甲、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接警详细警情、工作情况、照片,相关的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朱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某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