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于2010年10月25日、2014年7月24日,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宝山区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2014年8月起,被告人崔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宝山区杨行镇西浜村龚家宅某号某室内再次私设诊所非法行医。2014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崔某在上述诊所内为前来就诊的陆某开具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等药品,并收取诊疗费用20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笔录》及照片,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宝山区卫生局、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崔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扣押在案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