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浦东新区金桥镇三桥村177-103右首开设诊所进行医疗活动。期间,先后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行政处罚。2014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上述地址为患者滕某诊治时被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浦东新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