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闵行区某处开设无证私人诊所为他人治病。某日,王某在上述地点为患者姚某诊疗时,被闵行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查,王某曾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行政处罚。
闵行区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许某、姚某、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闵行区卫生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闵行区卫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