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詹某开设无证牙科诊所进行镶牙、洗牙等非法行医活动,两次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局行政处罚。本次又因非法行医被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公诉以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提供了以下证据: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卫生局出具的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执,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詹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并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被告人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对其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判决被告人詹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非法所得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