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名无证行医的女子,在一年前因无证非法行医被卫生局两次处以行政处罚,后在的一所民宅内再次为他人看病,被当场抓获,被刑事拘留,20多天后被批准逮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交待案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贾某、顾某、王某提供了证言,对赵某处以行政处罚的卫生局予以证明、卫生局的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原籍某地卫生局的复函等证据。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律师
有非法行医的行为不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还必须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罪,根据法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本案当事人尚未构成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故而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行医罪,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药品、器械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