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金汇镇金汇村某号开设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并从中营利。高某在为葛洛阳诊疗输液时,被害人葛洛阳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孙某、沈某、俞某的证言,奉贤区卫生局制作并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明、案件移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高某无视国家法制,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2)奉刑初字第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