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曾因非法行医行为于2011年4月27日及12月28日被嘉定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黎某再次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859弄10号701室、新凤中路358弄35号402室开设私人诊所从事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等诊疗活动。
黎某在新凤中路358弄35号402室内为孕妇卫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收取诊疗费300元,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华志路859弄10号701室查获黎某用于诊疗活动的T某-1脚踏吸引器1台、笔记本全数字超声诊断机1台、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11瓶、“芙蓉”宫内节育器1个、米非司酮片等药品器械3袋。
另查明,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李某、谢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青浦区卫生局调查报告、立案报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嘉定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黎某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黎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3)青刑初字第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