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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设诊所给人输液,发生药物不良反映死亡

张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浦东新区唐镇小湾村大张家宅6号开设诊所进行医疗活动。张某分别两次为被害人左某进行输液治疗,6日21时许,被害人左某在输液过程中停止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左某系急性肠炎继发水电解质平衡紊乱,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不排除输液过程中发生药物不良反应而促进死亡。律师

张某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

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美娟、陈霞、孟海根、张黎军、倪惠琴、陈保国、王敬丽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照片、案发经过说明、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

张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张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3)浦刑初字第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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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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