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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生为病人输医院配的克林霉素,猝死判一年

许某在未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居住的某室进行非法诊疗。许某两次在上址为朱某诊疗后进行静脉滴注。10月30日19时许,许某应朱某丈夫的要求至某室朱家中,为朱静脉滴注朱在第十人民医院配制的注射液。当日20时15分许,朱在家中死亡。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死因符合右冠状动脉开口狭窄所致心源性猝死。

许某在未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住处某室进行非法诊疗,并于2006年和2007年因在上址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宝山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以证人牟伦建、宋小莲、陈龙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工作情况》、宝山区卫生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指控许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施某提出,许某非法行医的行为未造成就诊人身体损害,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律师

证人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妻朱某因感冒至许某诊所就医,次日因病情加重至第十人民医院就医。30日19时许,他让许某到家中为朱输液,20时15分许,他发现朱大小便失禁,没有呼吸,随后报警。

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朱某到她所在医院就诊,经她诊断为感冒,后开具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工作情况》证实,从牟某处调取朱某的相关就医记录册、医疗器械等物;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因残余药量不够鉴定需要量而无法鉴定;许某系被抓获归案。

宝山区卫生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证实,从许某处检查、扣押了药品和医疗设备。扣押的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经检验符合规定;许某于2006年10月8日、2007年9月13日,因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宝山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朱某系右冠状动脉开口狭窄所致心源性猝死,朱某的死亡与用药、卫生状况等均无直接关系。

6、许某关于为朱某诊疗经过的供述。

许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且在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处罚。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许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的医疗用具及药品予以没收。(2013)宝刑初字第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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